如果我们都住在不同地方,法院会选择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审理离婚案件?
夫妻異地居住時,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? 在現代社會,夫妻因工作、生活等原因分居兩地的情況越來越普遍。當婚姻走到盡頭,選擇通過訴訟途徑離婚時,確定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就成為首要問題。本文將詳細解析中國最新法律規定下,異地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規則。 一、法律明確規定的管轄原則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21條規定,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;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 在離婚案件中,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: 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,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、特殊情況下的管轄法院 1. 軍人離婚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,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,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;雙方都是軍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管轄。 2. 涉外離婚案件 對於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、無國籍人的離婚案件,中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有管轄權: